(2015)青民一终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青岛恒晋鞋业有限公司、宋淑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恒晋鞋业有限公司,宋淑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恒晋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仁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淑连。上诉人青岛恒晋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淑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恒晋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恒晋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恒晋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恒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