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余英、张婷婷、张强强与熊应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英,张婷婷,张强强,熊应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余英。申请人张婷婷。申请人张强强。被申请人熊应辉。申请人余英、张婷婷、张强强与被申请人熊应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熊应辉的房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余英提供其与张雪苟共同共有的房产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熊应辉所有的坐落于邵武市的一处房产。二、冻结申请人余英与张雪苟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武市的一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森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邱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