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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丽娜与被告白塞丽、郝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娜,白塞丽,郝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何丽娜,女,汉族,高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白塞丽,女,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安塞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郝永胜,男,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安塞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娜诉被告白塞丽、郝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丽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40元,原告何丽娜已预交,减免收取,原告何丽娜实际负担5000元。代理审判员  房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