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社鲁河信用社与宗伟、高翠喜、陈文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社鲁河信用社,宗伟,高翠喜,陈文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金初字第22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社鲁河信用社。地址:濮阳县鲁河镇政府东1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7423119-2。负责人陈天民,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孔建勇、刘新啟,均系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宗伟,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翠喜,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文修,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社鲁河信用社诉被告宗伟、高翠喜、陈文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社鲁河信用社于2015年4月7日以三被告已还清被诉贷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宗伟、高翠喜、陈文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行使与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社鲁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社鲁河信用社承担。助理审判员 田 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