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谷宏伟与张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宏伟,张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谷宏伟,女,现住辉南县。被告:张元伟,男,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宏伟诉被告张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宏伟撤回对被告张元伟的诉讼。诉讼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谷宏伟承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