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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谷宏伟与张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宏伟,张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谷宏伟,女,现住辉南县。被告:张元伟,男,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宏伟诉被告张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宏伟撤回对被告张元伟的诉讼。诉讼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谷宏伟承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