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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沂源县中庄镇社庄村村民委员会、刘刚与刘刚、寿光市日通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中庄镇社庄村村民委员会,刘刚,寿光市日通物流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沂源县中庄镇社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中庄镇社庄村。法定代表人:翟培栋,村主任。被告:刘刚。被告:寿光市日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南二环以南经路以东1000米。被告:民安财产保险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中庄镇社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刚、寿光市日通物流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中庄镇社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沂源县中庄镇社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