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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商外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合波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万石恒业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波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万石恒业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外初字第47-1号原告:浙江合波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兴一路669号。法定代表人:陈锦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平、陆颖(实习),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万石恒业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8号东景工业坊9#厂房。法定代表人:徐建刚。委托代理人:孙旭,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合波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万石恒业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合波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合波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2614元,由原告浙江合波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万卫忠审 判 员  林金良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