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瑞与雍凤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雍凤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刘瑞,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雍凤齐,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1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雍凤齐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雍凤齐父亲雍某某名下的在定远县朱湾农商银行的存款账户上的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