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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包营村。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向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张竹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