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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四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堂支行与刘国忠、沈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堂支行,刘国忠,沈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四初字第12号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堂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负责人刘阳,男,汉族,系满堂支行行长,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刘国忠,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东二台子街*号6-6-2。委托代理人张兴远,男,汉族,系沈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英大乡。法定代表人张兴远,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堂支行与被告刘国忠、沈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席冬艳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堂支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堂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9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堂支行承担。审判员  席冬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曦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