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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宾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孟维强与朱振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维强,朱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宾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孟维强,男,1986年8月20日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振宇,男,1983年9月29日生,现住新宾县。本院在执行孟维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振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朱振宇无产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新宾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勇哲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秦立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