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建帅申请执行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帅,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帅,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薛辉,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杨建帅申请执行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薛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薛辉有工资及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4月9日起,扣留被执行人薛辉的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牟传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