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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犁头嘴村民委员会青山村民小组与李火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犁头嘴村民委员会青山村民小组,李火友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犁头嘴村民委员会青山村民小组,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犁头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莫庭贵,村民小组长。被告李火友,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缙云县人,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双川村周岭村**号。本院审理的原告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犁头嘴村民委员会青山村民小组诉被告李火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犁头嘴村民委员会青山村民小组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犁头嘴村民委员会青山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犁头嘴村民委员会青山村民小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劳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顾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