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娜申请被执行人张红文、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娜,张红文,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蒲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刘娜,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黎起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张红文,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赵庄村*组,农民。被执行人薛娟,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黎起村*组,农民。系刘娜之女。刘娜与张红文、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蒲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娜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所确定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欠款486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24日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至还款之日)、诉讼费1015元、执行费750元。在执行中,两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王军洲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曾斌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