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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蒙阴县西祥道路救援服务中心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西祥道路救援服务中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商初字第442号原告蒙阴县西祥道路救援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高西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云彬,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廷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职工。原告蒙阴县西祥道路救援服务中心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云彬,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阴县西祥道路救援服务中心诉称,2013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一份,为其所有的鲁Q×××××号小货车一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21日16时至2014年10月21日16时。2014年6月2日13时,原告驾驶员薛庆东驾驶保险车辆在蒙阴县云蒙路西祥停车场西侧路段处与第三者车辆相撞,造成三者秦志元、李嘉诚、朱彬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驾驶员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14年6月14日,临沂市公安局警察支队蒙阴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上述事实。要求被告赔付原告三者人身损失28283.9元,财产损失1305元,共计29588.9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辩称:如果投保属实,同意对三者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对交通费有异议,一家三口同时住院,不可能产生三次过高的交通费,请求酌情认定。对工资证明有异议,原告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误工证明、停发工资证明,并有法定代表、财务部门主管及制表人签字,申请法院调查,如不属实,要求按农村标准,误工及护理期限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鉴定费属于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护理期间应以住院期间为限。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一份,为其所有的鲁Q×××××号小货车一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一份,和商业险各一份。其中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22日12时至2014年10月22日12时。(二)2014年6月2日13时,原告驾驶员薛庆东驾驶保险车辆在蒙阴县云蒙路西祥停车场西侧路段处与第三者车辆相撞,造成三者秦志元、李嘉诚、朱彬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方驾驶员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14年6月14日,临沂市公安局警察支队蒙阴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上述事实。(三)事故发生后,三者朱彬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1029.9元,经法医鉴定,建议休息90日,支付鉴定费600元,支出交通费500元。三者李嘉诚花费医疗费1027.8元,住院两天,诊断证明要求出院后需一人护理一个月。支出交通费500元。三者秦志元花费医疗费2832.5元,住院4天,诊断证明要求出院后继续休息一个月,支出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双方达成协议为6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对三者的损失作出了赔偿。(四)薛庆东系保险车辆驾驶员,持有B2型驾驶证,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身体条件符合驾驶员资格要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原告通过投保的方式与被告缔结了对于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合同,故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投保的车辆出险后,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三者朱彬为城镇户口,秦志元为农村户口,两者的工资证明不能证实其基本的工资状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赔偿原告三者朱彬的损失为医疗费1029.9元,护理费为148.05(3*44.35)元,误工费为6969.6(90*77.44)元,住院伙食补助为90元(3*30),交通费为500元,共计8737.55元;三者李嘉诚的损失为医疗费1027.8元,护理费1579.2(32*44.35)元,住院伙食补助为6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3167元;三者秦志元的损失医疗费2832.5元,护理费197.4元,误工费为2323.2(30*77.44)元,住院伙食补助为120元,交通费为500元,共计5973.1元;三者车辆损失600元。以上损失共计18477.65元。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理赔给原告蒙阴县西祥道路求援服务中心损失共计18477.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被告负担131元,原告负担1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吕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