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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诉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新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邓创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妹,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栋**层*****房。法定代表人林春涛。原告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诉被告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龙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4日签订了《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第三条的约定,被告将307500元工程尾款支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任何款项。经原告催告,被告仍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乃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但如今,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没有将工程尾款307500元支付给原告,显然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将工程尾款307500元支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逾期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原告(乙方)、被告(丙方)与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公司博罗项目部(甲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丙方在2011年5月11日分别签订了《巨洋公司3600KVA配电及架空线路改造工程》,合同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巨洋公司3600KVA配电及架空线路改造增减工程》,合同金额人民币40万元;《巨洋公司外线高压电缆敷设工程(电缆购买)》,合同金额人民币420388元;《巨洋公司外线高压电缆敷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人民币204612元。以上四份合同总金额为3025000元,拟将以上四份合同中所有属于甲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于2014年6月4日起,由乙方承担以上四份合同中所有属于甲方的一切未尽义务;同时,也将由乙方享受以上四份合同中剩余的权利,即收取合同尾款307500元。二、丙方同意甲方将以上四份合同中所有属于甲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并同意向乙方履行以上四份合同中丙方的义务。三、协议生效后,自2014年6月4日起由乙方履行以上四份合同的后续维修义务,丙方则将工程尾款307500元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四、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在该协议上盖章确认。2015年1月23日,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送达《催款通知书》,向被告催收上述工程尾款307500元。因被告未支付上述款项,因而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307500元,有原、被告与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公司博罗项目部于2014年6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7500元,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307500元给原告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笔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锐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