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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州中民二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民二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鸿盛花园高层住宅楼*座****室。法定代表人:徐红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负责人:刘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湛少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家华、宋光亮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景珍,被上诉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湛少鹏审判员  曹家华审判员  宋光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