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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桂英诉胡贵强、江建刚、王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胡贵强,江建刚,王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张桂英,女,住夹江县华头镇黄村村1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亚琼,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贵强,男,住洪雅县三宝镇。被告:江建刚,男,住洪雅县余坪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群英,四川上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男,住夹江县木城镇。委托代理人:李学伦,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英诉被告胡贵强、江建刚、王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免交。审判员  杨楠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