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桂英诉胡贵强、江建刚、王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胡贵强,江建刚,王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张桂英,女,住夹江县华头镇黄村村1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亚琼,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贵强,男,住洪雅县三宝镇。被告:江建刚,男,住洪雅县余坪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群英,四川上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男,住夹江县木城镇。委托代理人:李学伦,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英诉被告胡贵强、江建刚、王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免交。审判员 杨楠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