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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林菁宜与德庆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菁宜,德庆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林菁宜,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德庆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史宝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据以生效的(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本案义务,并经权利人确认。现该案权利已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德法执字第1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光     义审判员 巫     振     坚审判员 梁绍汉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钟     永     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