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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与任真翠、徐万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任真翠,徐万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住所地:金堂县。负责人肖斌,主任。被执行人任真翠,女,汉族,1981年1月28日出生,住金堂县。被执行人徐万怀,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金堂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任真翠、徐万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真翠、徐万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任真翠、徐万怀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任真翠在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X号X栋X单元X层X号有住房一套(监证0XXX8,权7XXX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任真翠所有位于在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X号X栋X单元X层X号住房一套(监证0XXX8,权7XXX7)。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易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