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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12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侯某某,女。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永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