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等申请范二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赵凤兰,裴永泉,王根丑,杜翠珍,范二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负责人:陈雪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恩恪,男,蒙族,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赵凤兰,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裴永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根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杜翠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范二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凤兰、裴永泉、王根丑、杜翠珍、范二帅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5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东法民初字第598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