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毛成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成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成碧,女,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四川省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毛成碧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四川省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川代理审判员 郝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娅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