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某娟与张某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娟,张某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23号原告陈某娟,女,汉族,住址大埔县。被告张某权,男,汉族,住址大埔县。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娟诉被告张某权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经法庭调解,其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庭调解,其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娟负担。审判员 杨小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邱达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