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柳以忠诉邱逢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84号原告柳以忠。被告邱逢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以忠诉被告邱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以忠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以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谭燕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屈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