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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柳以忠诉邱逢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84号原告柳以忠。被告邱逢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以忠诉被告邱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以忠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以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谭燕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屈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