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皮永林与被告闫庭平所有权纠纷一案程序变更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永林,闫庭平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皮永林,男,汉族,1941年7月15日出生,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一团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闫庭平,男,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月明楼农工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薛慧巧,女,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原告皮永林与被告闫庭平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俊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天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