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章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金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章民初字第67号原告:金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刘晃,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丽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