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陈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曦,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3号2081。负责人赵强,总经理。上诉人陈曦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曦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法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闻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