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苏进荣与黄结英、李莲、梁燕华、梁峻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进荣,黄结英,李莲,梁燕华,梁峻榕,罗定市水务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进荣,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陈其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结英,女,汉族,1934年12月27日出生,住罗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莲,女,汉族,1961年6月28日出生,住罗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燕华,女,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住罗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峻榕,男,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住罗定市。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欧炳标。原审被告:罗定市水务局。住所地:罗定市。法定代表人:谭荣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靖,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琪杰,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进荣与被上诉人黄结英、李莲、梁燕华、梁峻榕、原审被告罗定市水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且原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定市人民法院(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罗定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282.9元,上诉人苏进荣已预交,全额退回交款人。审 判 长 李伙钊审 判 员 黎洪靖代理审判员 董振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怡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