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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肖红伟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伟,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肖红伟,男,汉族。被告:刘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红伟诉被告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红伟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00元,由原告肖红伟承担340.00元,退回原告肖红伟34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