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传栋与朱同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栋,朱同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260号原告:张传栋,男,被告:朱同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栋与被告朱同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传栋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