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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传栋与朱同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栋,朱同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260号原告:张传栋,男,被告:朱同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栋与被告朱同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传栋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