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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涛与刘红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刘红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李涛,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华为技术服务部员工,住某地。被告刘红香,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航天动力机械厂员工,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刘红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涛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柯红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