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竹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由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如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川X986**轻型货车从大竹县庙坝镇往欧家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国道210线大竹县境内1665KM+200M路段处,超车时将横穿公路的文某某撞到,致其当场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某负次要责任。经达州竹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特重型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民警调查,同时在公安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廖某某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文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并按该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2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文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现场照片,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达州竹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廖某某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民警调查,同时在公安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泓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