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涂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572号原告涂某某,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孙伟华、庄文通,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女,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被告张某乙,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上列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杨杨,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蒋 旭人民陪审员 于长领人民陪审员 郑西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潘华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