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运梅与徐海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运梅,徐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郭运梅。被执行人徐海东。申请执行人郭运梅与被执行人徐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运梅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郭运梅申请执行标的18000元及垫付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中调查,1、在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徐海东无存款;2、未查到有其他财产;3、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线索和证据。本院将以上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郭运梅下达了《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其未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海东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海东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决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