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龚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龚某,女,汉族,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某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美安审 判 员 梁 斌代理审判员 吴嘉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骆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