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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昌县纺织厂、成都洋洋铸锻艺术研究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昌县纺织厂,成都洋洋铸锻艺术研究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6号原告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天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育斌。被告平昌县纺织厂。法定代表人牟守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文林。被告成都洋洋铸锻艺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刘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昌县纺织厂、成都洋洋铸锻艺术研究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巨 浪人民陪审员  周洪娟人民陪审员  刘开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