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石桥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金乐、高金银与李海敏宣告失踪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乐,高金银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州石桥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金乐。申请人高金银。委托代理人张来虎,襄阳市襄州区石桥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人李金乐、高金银要求宣告李海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金乐、高金银诉称:其女儿李海敏(1983年2月10日生)于2010年冬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李海敏现已失踪4年,家中还留有一子一女,无人照料,随奶奶史忠梅(1949年2月4日生)生活,故申请人李金乐、高金银请求宣告李海敏失踪。经查:李海敏,女,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襄阳市襄州区人,系申请人李金乐、高金银之女。李海敏与庄光武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7年3月18日丈夫庄光武因病去世。同年其又与秦姓男子结婚,二年后,因秦姓男子患精神病被家人接回。李海敏于2010年冬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海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海敏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金乐、高金银关于宣告李海敏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海敏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建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