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谢刚与被告日日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刚,日日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53号原告谢刚,男,汉族.被告日日呷,男,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刚与被告日日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谢刚承担。审判员 阿力有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乃古拉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