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杨土强与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21号之二原告:杨土强,男,成年,汉族,湛江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陈剑,男,成年,汉族,梅州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土强诉被告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土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土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0元,共145元,由原告杨土强负担。审判员 侯传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