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郏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与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耀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献宏、刘国增,均系公司员工。被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法占,董事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雪云审 判 员  刘素平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