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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雪海商品房买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张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雪海,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62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00000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6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6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丛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