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新芝与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合法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芝,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34-1号原告张新芝,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庄子花园社区鲲鹏东路11号金色家园10幢506室,身份证号341224197901213023。委托代理人郑兆如,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御园新村6栋1户,身份证号342125194802010210。委托代理人胡金同,蒙城县三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262993-0,住所地蒙城县城关镇金色家园66幢二楼。法定代表人曾庆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东,系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芝诉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淑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