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余金水与朱萌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水,朱萌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11号原告:余金水。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萌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金水诉被告朱萌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金水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萌松在银行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余金水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萌松在银行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 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