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立国、河北鸿顺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鸿顺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国,河北鸿顺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张立国,居民。被告河北鸿顺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河西镇黄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宝军。被告王保军,35周岁,农民,系河北鸿顺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国诉被告河北鸿顺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国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立国负担。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肖振坡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秀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