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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立国、河北鸿顺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鸿顺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国,河北鸿顺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张立国,居民。被告河北鸿顺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河西镇黄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宝军。被告王保军,35周岁,农民,系河北鸿顺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国诉被告河北鸿顺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国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立国负担。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肖振坡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秀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