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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涂明龙与崇仁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明龙,崇仁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涂明龙,男,汉族,1977年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崇仁县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明龙与崇仁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崇仁县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崇仁县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7461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74611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徐传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