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海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254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 判 员 张 怡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魏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