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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忠元与彭道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忠元,彭道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罗忠元,男,生于1952年11月3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彭道友,男,生于1944年3月25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汉民初字第1222号判决,被执行人彭道友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649.28元,并承担执行费50.00元,共计1699.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道友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彭道友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699.28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