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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阮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永明,张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46-1号申请执行人:阮永明。被执行人:张华军。申请执行人阮永明与被执行人张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华军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华军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