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阮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永明,张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46-1号申请执行人:阮永明。被执行人:张华军。申请执行人阮永明与被执行人张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华军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华军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