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波与被执行人张弦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波,张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谢波,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生,南京巨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业。被执行人张弦,女,汉族,1987年4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谢波与被执行人张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5880元。收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张弦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分期履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管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